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申论预测卷:民族品牌保护(5)
2012-07-24 15:10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第二,创立属于自己的、强劲有力的、生命力强的品牌。
绝大多数的并购都是和经营不善有关的,创立强大的品牌占领市场,再加上合理的资本运作,这样的企业才不会被外国资本所控制。而创立品牌又是一项系统且持续的长期工程,.需要技术、资金、管理、文化等的支持。这就需要中国的企业家,资本家,技术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共同实现这一目的。
第;,在相对困难的过渡时期,需要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虽然韩国的做法并不科学,从长远来看也并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但这种措施却是有效的,在短期内可以给企业家争取时间和资金。我们的企业家需要认清自己的处境,不要把国人的支持看成是自己的成绩,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才是企业的当务之急。
3.【参考例文】
对待外资并购应持理性的态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许多外国企业纷纷将目光瞄准了中国国内的一些重要行业和知名企业,比如,除了欲强行低价并购娃哈哈之外,法国达能公司近年来还先后收购了乐百氏、蒙牛以及光明等公司的股权;凯雷集团出资3.75亿美元现金收购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85%的股权等。这些事件都涉及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外资并购是否违反中国反垄断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对待外资并购应持什么样的态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或合作是很正常的,开放的中国应该有一个开放的心态,应当有面对并接纳市场竞争的勇气。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对于外资并购我们应当站在国际化和法制化的高度,运用法律的观点理性地看待跨国并购,而不是在民族主义的旗帜下过于偏袒国内企业和回避市场正常竞争。因此,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在面对跨国并购的问题时如何寻找一个合理的国内民意与法律规则的平衡点,在处理该问题时既能让法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又能符合大多数国民的真正意愿一竞争环境下的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受益甚至允许并购双方的双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法律是与民意相关联的。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层次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意,那种将民意与法律对立起来的思维是非理性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如果多数民意认为某部法律不合民意需要修订或废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完成,而不能用民意“绑架”法律。应当相信用法律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是理性的,尽管这不是唯一的手段。对应的,执法机关执法如同司法机关司法一样,一味地迁就民意也不能真正地说明法律就反映了民意,反而与法治背道而驰。
其次,应当区分民意与集团利益。法律应当体现民意,但是民意不能发展成为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更不能成为企业自我保护的借口,尤其应当注意民意被利益集团所“绑架”,成为某些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我们的执法部门在面对外资并购时要保持清醒和理智,以法律作为工具来分析相关市场行为的性质,而不仅仅是关注民意,更不能屈从于非理性的所谓“民意”。
再次,反垄断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独立判断,单凭个人的直观感觉做出定性是不科学也不严肃的。普通民众在对跨国并购是否违法的问题上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直观感觉或“舆论盲从”做出结论,这些结论不能成为判断行为违法性的依据,更不能左右一个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以所谓民意企图取代或压制法律,事实上是践踏法制。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不是开始,更不是结局。外资并购中资以及中资并购外资,都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表现,只不过这种现象需要各国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正当规制罢了。因此,在面对外资时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要对其做出客观的评价。需要我们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从专业视角来审视外资并购,不能仅仅靠自己的主观臆断或盲从舆论就认为外资的进入一定会危害我国的经济安全,只要是外资并购就一概反对。否则,我国的市场经济就会让国际社会难以信赖,只会影响或阻碍外资的进入,不利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