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题6解析
2012-07-23 17:38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题6解析
21.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继承法》规定的六类法定继承人。因此,ABC排除,答案为D。
22.B[解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故B项正确。
23.D[解析]在共有中对共有物的处分有别于共有份额的处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全体一致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无权处分该共有物。因此D选项正确。
24.C[解析]所谓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条件成就。在本题中,即年底设备有富余。所谓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待条件成就时,该行为发生效力,即年底设备有富余,双方约定的租赁才发生效力。附肯定条件和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相结合,即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25.C[解析]本题考查对公民住所的记忆,做题时要区别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准确掌握相关法条即可做对此题。《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因此,选C。
26.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仅仅是物的使用权,因此,《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题明确“甲、乙订立了35年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答案应当为A。
27.B[解析]按照《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本题中乙并非处于紧急情况,如需转委托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香烟报废的损失应当由受托人乙承担。
28.A[解析]该题考查对连带责任的理解。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约定只对合伙内部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因此答案选A。
29.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甲在继承乙的财产后,再由其父母继承。
30.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在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合同,是适当履行,从而消灭债务,在非履行地点履行则不能发生债消灭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履行地点可以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B项符合题意。如果给付的是动产非货币,则A项给付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C项合同签订地可以作为履行地;如果是不动产,D项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即是合同履行地。由于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所以其履行地点是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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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