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题4解析
2012-07-23 17:31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练习题4解析
1.A[解析]民法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实质和形式之分。实质上的民法指一切民事法律规范,形式上的民法仅指一国经立法程序编纂的、系统化的法典。
2.C[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于违法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是由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3.C[解析]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甚至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肖像权为自然人所独有,C项符合题意。
4.B[解析]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甲方没有恪守信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甲方的行为谈不上违反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并非滥用权利,因此也排除选项C。
5.A[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有单务、双务之分。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6.C[解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则解除条件不成就的,继续有效。因此,选项C应选。
7.B[解析]所谓债的混同是指债务主体、债权主体合二为一而引起的债的消灭的情况,此题情况正符合这种情况。
8.C[解析]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到期履行义务,从而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正
9.A[解析]添附主要有3种形式,即混合、附合和加工。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即选A。
10.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根据与人的意志的关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当然与主体的意志无关。本题中,“甲的出生”与其个人意志无关,但一经出生,与其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父母负有抚养甲的义务。这一抚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事件。“父母协议离婚”,其结果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正是父母意志决定的结果,属于行为。由于本题所问的是“引起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抚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在前,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后,因此,事件在前、行为在后,本题的答案是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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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