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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练习题6解析

    2012-07-20 10:5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练习题6解析

      21.B[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B项表述错误。

      22.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知识点。通过阅读题目,我们应该第一步确定本题是一个无因管理行为,在这一基础上分析管理人的相关权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3.A[解析]本题考查孳息的归属,在买卖合同中,一般以交付作为分界线,这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如出一辙。考生可以共同记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生下的小牛属于交付之后的孳息,应该归乙所有。

      24.C[解析]本题考查可抵押的客体,一般情形下,法律对抵押无限制,但由于有些物很特别,或价值巨大,或抵押后风险较高,易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耕地、宅基地不能抵押。玉米可以抵押且不用登记。

      25.B[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性质。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买卖合同的定义解答此类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标的物是否交付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出卖人没有按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26.B[解析]本题考查对人身权的各种侵害,考生应从被侵权者的损害入手,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隐私权,是公民以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侵权。报社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甲的身体,因此谈不上侵害其生命权或健康权。据此,应选选项B。

      27.D[解析]本题考查债的分类,解题时应首先明确分类的标准,然后再予以解答。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28.B[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公信原则,理解公信原则的内容是解答此题关键,同时,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比较。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对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而非真正权利人的保护,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

      29.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履行期限。解答这类题目必须把握合同的本质,双方的合意。所以在没有规定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履行,但是不得损害他方利益。《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0.A[解析]本题考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首先应该明确,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区别的,这是考查的重点。《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各种类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平等性和一致性。法人不能享有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院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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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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