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预测试卷2解析
2012-07-19 11:01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预测试卷2解析
11.D【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A【解析】《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选A。
13.B【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并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4.C【解析】公然买卖假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选C。
15.B【解析】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标的物是否交付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出卖人没有按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16.D【解析】权利滥用构成条件的是:行为人有权利;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故选D。
17.C【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8.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生产者(制造者)和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运输者、仓储者对缺陷产品有责任即有过错的,可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此案中,甲可以向兴华商场或红星肉厂要求赔偿。故选C。
19.B【解析】《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所以合同有效,甲无权通知乙解除合同。。
20.A【解析】质权以质物的占有移转为成二£要件,质权人当然对质物拥有占有权。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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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