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模拟卷7及解析(3)
2012-07-18 16:53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此为我国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周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上,因而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实际上,即使周某某的犯罪行为不是发生在我国船舶上而是在A国陆地上,按照我国《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之规定,周某某是我国公民,因而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尽管A国已依属地管辖原则对周某某予以刑罚处罚,但我国仍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亦即我国不承认外国法院对周某某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但基于周某某在外国已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的处罚。
60.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M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舍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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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