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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题2

    2012-07-17 14:36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题2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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