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9 13:31 第11期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热点:免职官员复出 应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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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国6年来85名免职官员逾三成复出,因“三鹿奶粉”事件而被免职的3名官员也已悉数复出。官员被免职后是否可以复出?复出理由何在?复出程序是否正当?这一系列疑问引发网友热议。

“免职官员复出”热议

“上次三鹿事件,毁了那么多家庭和孩子,后续影响有如风暴,对涉事官员的处置得当吗?心安理得地这么快复出?该承担的责任应该承担到底。”对于以上官员复出,凤凰网网友“红星闪闪”表示气愤。

“这些官员的复出比例也太高,速度也太快了吧,这里面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微博网友“水云间”担忧道。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官员复出不一定就错。对于“三鹿奶粉”事件中被免职的官员复出,搜狐网友“LOVE__Nicky”认为,突发事件责任不完全在市长,不至于永不任用。免职两年也算是有惩罚了。

“难道人一旦犯错就永世不得翻身吗?这是什么逻辑?如果这样,那刑满释放的人,社会是不是就拒绝他们重新生活了呢?”人民网网友“浪子黄国亮”呼吁,公众给免职官员一个改过的机会。

人民网网友“南山明士”对此表示赞同:“我们党的政策,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允许人家犯错误,允许人家改正错误。干吗非要落井下石,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非要把人一棍子打死,置之死地而后快呢?”

“官员能否复出关键在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荆楚网网友“daochull”认为,在“三鹿奶粉”事件、胶济铁路特大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是否可以复出,应接受群众监督。有的官员确实无直接责任,但有领导责任。如果这样的人永远不让复出,确实说不过去。但对有重大直接责任的人和犯罪之人,就应该严肃处理,永不让复出也不为过。

在“官员是否应该复出”的争议声中,有网友指出一些官员名义上是免职,实际上是在“带薪休假”,惩戒成了变相保护,弱化了问责机制的威慑力。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样怎能对不作为、胡作为的慵懒官员进行有效惩戒,这样的问责机制有什么震慑和警示作用?”网易网友“强硬中国龙”留言说。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腾讯微博网友“一加一等于二”认为,官员复出不是问题,关键是复出的标准要合理。在他看来,被免职官员应该做出让老百姓认可的实事,而后在公众监督下复出,如果复出后再次犯了严重错误,还要更加从严处理。 

免职官员复出 应受群众监督

“免职官员复出”热点分析

官员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公共舆论事件被免职,一段时间后复出任职,很容易被认为当初免职只是为应付舆论,官员只是避一下风头,所以能很快东山再起,好官照当不误。人们对免职官员频频复出很有意见,一方面是出于朴素的义愤,认为有关方面一会儿将官员免职,一会儿安排他复出,全无惩戒处理的意味,简直形同儿戏。另一方面,不少人对有关官员免职的制度和规定不甚了解,以为免职是对官员多么严重的处理,以为官员被免职后复出是一件天大的难事,于是每次读到免职官员复出的新闻,就气不打一处来。

突发事件或其他公共舆论事件发生后,有关方面迅速对某些官员作出免职处理,的确有回应公众吁请、缓解舆论压力的考虑。正因为将官员免职首先是为了应付舆论,而不是为了对违规违纪或怠惰失职的官员进行惩戒,有关方面才会充分发挥“免职”这一特殊处理措施的特殊作用,为事后官员复出埋下伏笔。

这里面的玄机在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简称《问责规定》)2009年7月正式实施之前,免职既不是对官员的一种处分形式,也不是对官员的一种问责形式。有关方面为应付舆论将某官员免职,让人误以为该官员受到了“严厉处分”,不久该官员复出任职引发舆论质疑,有关方面则可以辩称,当初对该官员免职并不是问责或处分,而是正常的工作调整,其“复出”不受级别和时间的限制。如此“赖账”虽然会引发公众更大的质疑,但毕竟官员已经复出,生米煮成了熟饭,你能奈他何?

2009年7月《问责规定》正式实施,免职与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并列,组成对党政官员问责的制度体系。规定明确,官员受到问责后,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样,突发事件或其他公共舆论事件发生后,如果对官员作出免职处理,就是一种明确的问责措施,事后,有关方面再也不能“耍赖”说这是正常工作调整。然而,官员以被免职的形式受到问责处理,其代价不过就是取消评优评先进、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职务,一年后仍可堂而皇之复出任职,谁能奈他何?

无论是有关方面玩“以免职代替处分”的把戏,还是让官员先免职再“依法复出”,都会给人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印象,势必有损干部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有损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当前,亟须全面整合《问责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党纪国法条规,尽量少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软性问责”形式,更多地采用记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手段,切实抬高官员复出任职的门槛,强化官员责任追究制度的教育惩戒作用。 

结语

公众不能接受被问责官员一直“带薪休假”,更不能接受被问责官员在一段时间的“带薪休假”之后又重回领导岗位。作为一种制度补救措施,建议中央明确被问责官员要复出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程序,由拟复出官员自述其被问责原因和得出的理由。已满问责期限、且工作实绩突出,不妨向公众晒一晒,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只有用制度来规范复出的种种“高调”,才能强化问责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并警示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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