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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考试题型示例及答案(2)

    2014-08-23 10:37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参 考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1.B 2.B 3.A 4.D 5.B

      6.D 7.D 8.C 9.A 10.C

      11.B 12.A 13.C 14.A 15.B

      16.B 17.D 18.D 19.A 20.C

      21.C 22.D 23.A 24.D 25.D

      26.A 27.A 28.C 29.B 30.C

      31.B 32.D 33.C 34.B 35.C

      36.A 37.D 38.D 39.C 40.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41.ACD 42.ABD 43.BCD 44.ABC 45.CD

      46.AB 47.ABC 48.BD 49.ABCD 50.BC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答案要点:

      (1)限制加重原则是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之一,适用于一人因犯数罪,主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情形。

      (2)限制加重原则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3)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52.答案要点: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1)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二是越权;(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3.答案要点: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有条件的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撤销的效力溯及行为成立之时。

      (3)对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其无效,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主动确认其无效;对可撤销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请求撤销。

      (4)无效民事行为的事由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不同。

      54.答案要点: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一定的关系,人身权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人身权的侵害会引起财产权利的变化。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通常不能转让、赠与、继承。

      (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四、辨析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55.答案要点:

      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之处在于,如果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该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由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决定。

      不正确之处是,在实行犯中止犯罪的情况下,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整个共同犯罪。如果只有实行犯中止犯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按犯罪中止处理,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56.答案要点: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不正确的一面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符合不同的条件。合同成立只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而合同生效则需要具备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分为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需要具备特殊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在特殊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所以,已经成立的合同未必立即生效。

      五、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7.答案要点:

      (1)该条中的“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轻重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况,即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2)本条中的“隐匿罪证”与包庇罪中的“包庇”的主要区别有: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本条所规定之罪中的“隐匿罪证”的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包庇罪中的包庇行为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本条所规定之罪中的行为人通过隐匿罪证的方式包庇犯罪人,而在包庇罪中,行为人是通过积极的行为主动为犯罪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第三,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对象是已经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而包庇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已经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也可以是还没有被立案侦查的人。

      58.答案要点:

      (1)本条文规定的是简易交付。简易交付的条件:一是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二是受让人在占有动产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的合同。

      (2)本条文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动产所有权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以及动产所有权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押合同。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9.答案要点:

      (1)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以盗窃的故意,破解单位网银密码,转走单位公款18万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乙在甲第一次盗窃8万元时,没有与甲形成盗窃的共同故意,属于事后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不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但乙明知银行卡上的8万元款项是甲盗窃所得仍为其提现,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乙与甲对后一次盗窃形成了盗窃的事前通谋,并帮助其提现,因此,就再次盗窃的10万元,乙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甲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盗窃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自首;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60.答案要点:

      (1)甲、乙构成共同侵权,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甲是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不能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故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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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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