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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7(2)

    2012-08-28 10:4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35.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练习题7参考答案

      31.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相邻关系的主体问题。凡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都可以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承租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但是此时他是实际的利用人,可以认为承租人能够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

      32.B【解析】本题考查相邻关系中相邻方的容忍义务。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对物的最大化利用,在相邻关系中,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只要是在合理和正常的范围内,他方就负有容忍义务。所谓正常合理的标准,指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虽然给相邻方造成了损害,但妨碍程度没有超过法定标准。

      33.B【解析】本案中,张、刘二人已经形成了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98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要对共有财产的全部承担义务,故B项错误。如果两人明确约定了各自的份额,则是按份共有关系,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货车的损失。

      34.C【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34、37、40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对土地进行互换,况且双方已经在发包方处备案,合同合法有效。周某换回土地的要求无理。.

      35.D【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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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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