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预测卷及解析2(2)
2012-08-14 16:2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10.下列事实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A.子女给父母养老费1万元
B.明知不欠他人钱款而为给付
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
6.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但不包括人民法院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或驳回权利人的起诉,或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的情形。因此BCD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7.A【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由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故选A。
8.B【解析】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题中,正确选项应为B。
9.A【解析】债权让与的条件有:(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A项中,丙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可以在能力范围内订立债权让与合同;对于纯获利益的债权让与,丙无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故选A。
10.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选项 A属于履行道德上的义务,选项B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选项C属于给付未到期债务,三者都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选项D属于“非债清偿”,支付金钱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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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