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预测卷专业综合Ⅰ单选解析(2)
2012-08-09 10:09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11.D【解析】纯正不作为犯(真正的不作为犯),是相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而言,它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就属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亦即此类犯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形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等都属此种情况。
12.A【解析】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13.A【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甲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在对象上发生了错误认识,即误把兽当人加以杀害,而未能完成犯罪。因而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14.C【解析】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先防卫,二是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事先防卫。对于事先防卫造成的损害,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5.A【解析】共同犯罪人中止,不仅需要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因此,乙因害怕受到刑罚惩罚而没有与甲一同盗窃,甲单独完成盗窃行为,乙虽然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未能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16.A【解析】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帮助销售赃物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构成共同犯罪。
17.C【解析】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和结果加重犯。而惯犯不属于实质的一罪。
18.C【解析1国家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实施犯罪。这就是刑罚的威慑功能。
19.C【解析】《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0.A【解析】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裁量刑罚时审判机关应当考虑的情节。因此刑法所规定的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21.C【解析】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上合同的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不变。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因此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合同内容上的变更。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所谓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统一性。这时的变更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为合同的更改。而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统一性,因此为合同的变更。本题中,A项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B、D项属于债的要素变更,合同失去统一性。因此,选C项。
22.D【解析】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的合同。故甲、乙之间,乙、丙之间的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故都是有效的。但是,乙与丙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视为乙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丙因为交付取得了所有权。那么数个买受人中只有一人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得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因此,甲可以就其与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
23.D【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不能转让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特殊类型的人身权也可以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一律不能继承;人身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和财产权存在一定的联系,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24.C【解析】继承权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但从根本上说,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仅指对财产的继承,并不包括身份的继承。
25.C【解析】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同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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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