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诉讼时效(2)
2012-06-18 10:48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3.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实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实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二者的区别是:
1)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日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该项民事实体权利。
2) 期间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情况。
4) 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权利人请求时,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法院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援用。
5) 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该民事实体权利产生时起算。
4.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延长
5.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延长
6. 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而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实效期间。二者的区别是:
1)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年,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
2) 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3)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最长诉讼时效则只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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