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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民事法律关系

    2012-06-18 11:18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民事法律关系

      1.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3) 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2.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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