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民事责任
2012-06-14 15:03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某人事厅消息,2012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会比往年提前,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时间为7月28-29日,安徽华图为大家准备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资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1.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二者的区别是:
1) 产生的背景不同。
2) 原则的内容不同。
3) 法律后果不同。
2.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危害的来源不同。不法侵害/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
2) 实施的对象不同。针对不法侵害人/针对其他人的财产
3) 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一定情况下可以对于所避免的损失/必须小于其所避免的损失。
4) 行为的限制不同。处于必要/迫不得已
5) 主题的限制不同。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不使用于职务上、业务上富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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