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格初审和网上缴费
市教育局和各区分别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于报名后至8月10日16:00前可登录芜湖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报考资格初审通过情况。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报考资格尚未审查或初审未通过的,于8月11日16:00之前可以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8月12日16:00前登录市人事考试信息网缴纳笔试费用和进行报名确认(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考试费用。
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笔试统考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统考笔试费用政策。此类报考人员,在网上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成功后,于2011年8月16日,到市人事考试院办理减免笔试考试费用审核确认手续(芜湖市九华中路308号三楼)。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同时携带下列证明材料:1、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2、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报名确认截止后,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4:1,方可开考。对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经批准,相应取消或减少招聘岗位数量;个别紧缺特殊专业岗位,经批准,可放宽到3:1开考。对于取消招考岗位的原报考人员,可于8月13日9:00 —16:00改报其他岗位。
(二)笔试
笔试科目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设计》(满分均为100分)。《公共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教学设计》主要包括: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
1、笔试时间:2011年8月17日下午
《公共知识》 1:30-3:00
《专业知识与教学设计》4:00-5:30
2、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可于8月15日至16日从市人事考试信息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三)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成绩将于8月中下旬在芜湖教育信息网、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各区教育和人社网站上进行公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数按3:1的比例,由市教育局和各区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最后1名出现同分情况的,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岗位笔试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笔试准考证和审查表等材料。其中,对于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并且各科成绩合格,2011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所提供的材料均须原件及复印件。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领取面试通知书。
(四)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各区在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面试内容为说课,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与面试成绩按5:5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岗位招聘数与进入面试人员比例低于1:3的,以该招聘单位当日参加同一面试考场考生的平均分数,确定该岗位面试最低分数线;如该单位参加某一面试考场的考生不足2人(含2人),则提前设定面试最低分数线。对于面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考察和体检。
参加面试的考生需交纳面试费80元(执行省物价局皖价费〔2009〕18号文件);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依据有关政策减免费用。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如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如出现考试总成绩和笔试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一并进入考察环节,由用人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聘用人选。体检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各区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体检参照《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执行。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用人单位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审批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教育局和各区分别报市人社局,在芜湖教育信息网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以及各区教育和人社网站按规定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履行审批聘用手续。在确定拟聘用人选时仍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须与新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在审批聘用时,拟聘用人员因各种原因取消聘用的,不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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