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签约聘用
各县(市、区)人社、卫生部门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结果,等额确定拟聘人选,并按规定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并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备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乡镇卫生院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对通过本次招聘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统一纳入编制内管理,其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新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优惠政策
(一)对具有医药类大专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乡村医生应聘所在县(市、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促进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以上的医药类本科毕业生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今后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时,将在计划总数的15%以内安排专项计划招聘此类人员。
(三)对新招聘录用的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其中对医学类人员(临床医学和中医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市卫生局负责具体实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通过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考试考核作为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其他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岗位要求组织培训。
(四)省财政原则上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对医药卫生类本科生(含中级职称人员)、1万元/人的标准对临床医学和中医学等医学类专科生(包括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员)予以补助,专项用于招聘人员的工作、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岗位培训阶段的工作、生活补助)。
六、其他事项
(一)市人社局、卫生局对各县(市、区)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各县(市、区)人社局、卫生局承办报考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和考察、体检、公示、报批等具体事宜。
(二)本次招聘报考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某一专业类别(以专业类别代码区分)进行报名,待其通过省统一笔试后再由所在县(市、区)按各个专业类别组织择优选岗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考试工作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应对和稳慎处理招聘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切实维护招聘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确保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0550-3047981
本公告相关事项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 0550-3072797。
监督电话:市人社局0550-3042787
市卫生局0550-3074122
报名咨询电话:南谯区:0550-3112270
天长市:0550-7331328
明光市:0550-8092891
来安县:0550-5615235
全椒县:0550-5198176
定远县:0550-2163330
凤阳县:0550-6721706
附:《2012年度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滁州市招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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