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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备考:关于《信访工作条例》的考点梳理

    2026-02-06 14:31 来源:安徽华图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的考点梳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对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我们具体来看看本条例中的重要考点。

      人民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人民信访工作的体制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人民信访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事项的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办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三)信访工作监督和追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职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练习1】某社区多位居民因小区公共设施维修问题,准备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该群体推选的信访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A.3人

      B.5人

      C.7人

      D.10人

      【答案】B

      【解析】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因此,选择B选项。

      【练习2】社区居民李某通过书信形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要求,该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 )日内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李某相关情况。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C

      【解析】《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并以适当方式书面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因此,选择C选项。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6/0206/3198271.html

      以上是事业单位备考:关于《信访工作条例》的考点梳理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华图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s://ah.huatu.com/sydw/)

    (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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