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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备考: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考点梳理

    2026-01-09 09:53 来源:安徽华图

    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考点梳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由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的、能够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的最低生活需求标准。1997年9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其核心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通过家庭收入与保障标准差额核算发放救助金,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一、适用范围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注】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基本原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管理体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四、资金与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五、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六、待遇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七、监督管理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法律责任

      1.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模拟演练】

      1.(单选题)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是:

      A.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货币收入

      B.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

      C.是否非农业户口

      D.家庭成员收入是多少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社会工作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1999年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因此,选择D选项。

      2.(多选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 )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A.衣

      B.食

      C.住

      D.行

      【答案】A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1999年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因此,选择ABC选项。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6/0109/3174755.html

      以上是事业单位备考: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考点梳理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华图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s://ah.huatu.com/sydw/)

    (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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