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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考点总结

    2025-11-28 17:12 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考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重婚婚姻无效认定、离婚协议效力、同居财产分割、打赏行为认定、股权转让、子女抚养等方面。

    一、重婚及婚姻无效重婚婚姻无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被告抗辩后一婚姻自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无效认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与债权人利益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二、同居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三、婚后“加名”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直播打赏、不合理赠与直播打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合理赠与夫妻一方为重婚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不合理处分,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存在上述情形,另一方以对方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或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不分的,法院也应支持。
    五、父母出资购房相关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可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六、公司股权分割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申请保护令或禁止令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八、子女抚养权归属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家暴、赌博、吸毒、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的,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九、约定离婚房产或财产归子女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法院依法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义务,子女请求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法院依法支持。
    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约定的,法院依法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子女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不履行约定不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综合认定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关系解除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给付生活费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十二、离婚补偿婚姻中承担较多义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法院可综合考虑投入精力、另一方财产状况、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等相关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一方生活困难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模拟演练】

    1.(单选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和李四登记离婚后,张三若能证明离婚时意思表示虚假,可请求确认离婚无效

    B.王五和赵六不愿意结婚,同居几年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王五受赠的财产,应按双方各占一半进行分割

    C.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同居,并给贾某买房登记在贾某名下,丁某配偶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该买房并登记在贾某名下的行为无效

    D.刘某和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姜某父母全额出资,离婚时该房屋应归姜某所有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2025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排除;

    B项: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并非按双方各占一半进行分割,B项错误,排除;

    C项: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C项正确,当选;

    D项: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并非直接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D项错误,排除。

    本题是选是题,因此,选择C选项。

    2.(多选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王某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累计打赏主播80万元,王某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李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一套房产,未明确表示赠与对象,离婚时该房产应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C.孙某与妻子钱某离婚诉讼中,双方均争取5岁女儿抚养权,若孙某存在吸毒恶习,法院应优先考虑由钱某直接抚养女儿

    D.周某发现丈夫郑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且郑某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购置奢侈品,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周某可主张对郑某少分或不分财产

    【答案】A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婚姻家庭编知识。

    第二步,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属于“挥霍”行为。王某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项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在争夺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孙某存在吸毒恶习,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优先考虑由钱某直接抚养女儿。C项正确。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某婚内出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购置奢侈品,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周某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主张对郑某少分或不分财产。D项正确。

    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并非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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