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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其妻子去世后又另娶一妻丙,

    2024-08-16 21:54 来源:华图公务员题库

      安徽人事考试网同步华图公务员题库发布公务员行测考试题目: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其妻子去世后又另娶一妻丙,。更多关于2024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安徽省考模考,安徽公务员模考大赛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

      题型:单选题(分值:1)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其妻子去世后又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已结婚。曾之女乙于2020年结婚,之后生有一子,后因病去世。2023年曾某去世,半月之后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都是曾某的第一继承人,均有继承权

      B.乙之子享有代位继承权

      C.丙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丙之子丁转继承

      D.遗产六间房屋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两间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上述案件中甲乙均是曾某的子女,丙是曾某的配偶,都属于第一继承人,有继承权。但丁虽是曾某的继子,但不具有扶养关系,故不属于第一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财产。A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A选项。

      要点:

      B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故上述案件中被继承人曾某的女儿乙先于曾某死亡,故可以由乙之子代位继承。B项正确。

      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故上述案件中,丙死亡后,她应该继承的曾某遗产的份额可以由她的继承人丁转继承。C项正确。

      D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上述案件中,甲、乙、丙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曾某的六间房屋应该每人各得两间,其中乙的两间由乙之子代位继承,丙的两间由丁转继承。故最后六间房屋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两间。D项正确。

      来源:2024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终极模考

    公务员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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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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