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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徽公务员考试之常识判断(23)
(单选题)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就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村委会要求,乡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丈量有争议的土地时,毁坏了地里的青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B.乡政府的量地行为属于行政纠纷调解中的调查取证
C.乡政府介入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缺乏法律依据
D.村委会应当对被毁坏的青苗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第二步,由行政机关出面进行调解的行为,是行政纠纷调解。为了在行政纠纷调解中更加公平合理,调解单位往往会多方了解,调查取证。乡政府的量地行为,是为了了解土地的基本情况,服务于调解。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4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先经过调解,若调解不成,根据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不一定非要走诉讼程序处理,A项错误。
C项: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此项错误。
D项: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村委会对毁坏青苗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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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