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时间/笔试时间/职位表-江苏华图
2023-11-02 15:28 华图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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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时间/笔试时间/职位表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2024江苏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和笔试时间已定!报名时间为11月7日-13日,笔试时间为12月10日。2024年度江苏省共编制了9470个录用计划,其中,省级机关90个,市级机关1514个,县级机关5770个,乡镇(街道)机关1738个,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直属机构35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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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通气会已经发布!完整版2024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告还未出,待公告发布之后,华图教育会同步更新的,考生可以持续关注!
一、2013~2023年江苏省考招录人数一览
从近11年招录情况来看,江苏每一年招录的人数都不少,招录的多,就意味着上岸机会可能也会增加!
二、历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
时间(年) | 公告发布 | 招录人数 | 报名时间 | 笔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2023 | 11月4日 | 9272人 | 2022年11月8日-11月14日 | 2022年12月17日 | 2023年2月3日 |
2022 | 10月30日 | 8159 | 2021年11月2日-8日 | 2021年12月11日 | 2022年1月9日 |
2021 | 10月30日 | 9536 | 11月3-9日 | 12月20日 | 1月14日 |
2020 | 10月25日 | 7985 | 10月29-11月4日 | 12月7日 | 1月3日 |
2019 | 1月18日 | 6507 | 1月22-28日 | 3月23日 | 4月16日 |
2018 | 1月26日 | 8559 | 1月30-2月5日 | 3月24日 | 4月17日 |
2017 | 1月10日 | 7649 | 1月12-18日 | 3月11日 | 4月7日 |
2016 | 12月30日 | 7388 | 1月11-17日 | 3月12日 | 4月6日 |
2015 | 2月3日 | 5872 | 2月6-12日 | 3月22日 | 4月13日 |
2014 | 2月15日 | 6480 | 2月15-21日 | 3月23日 | 4月15日 |
2013 | 2月22日 | 7662 | 2月22-28日 | 3月24日 | 4月16日 |
2012 | 2月7日 | 6748 | 2月7-13日 | 3月11日 | 3月29日 |
2011 | 3月3日 | 6502 | 3月10-16日 | 4月24日 | 5月19日 |
2010 | 3月3日 | 5958 | 3月10-16日 | 4月25日 | 5月26日 |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发现:2014~2019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时间还算稳定,而2020~2022年江苏省考与往年相比,报名考试时间提前约3个月!
结合往年省考时间安排,小编预计202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将在2023年10月启动,具体时间考生应以官方公告为准。
三、202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对象(仅供参考)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3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1年11月8日以后出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代码70-74)、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5-7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特殊专技职位(职位代码50-5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11.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或者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者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按照招考职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按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 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者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 定向招录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60-69),招录对象为: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报名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2年内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上述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5.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1),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6.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6),招录对象为:我省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现役满五年的我省户籍或者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7.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不含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工作表现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招考简章中 公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2020 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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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相关考试试题:
76 、不征税收入是指专门从事特定目的,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某农产品企业获得了当地政府对农业加工产品的专项财政补贴,该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
B.国家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这部分所得属于免税收入
C.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国家规定国债所得利息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D.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政府规定,在近两年内对这类企业研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暂不收税,因此企业在研发产品上的销售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看提问方式,本题属于选非题。
第二步,找关键信息。
多定义,考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其关键信息如下:
(1)不征税收入:①专门从事特定目的;②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2)免税收入:①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②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某农产品企业,符合“专门从事特定目的”,当地政府对农业加工产品的专项财政补贴属于“财政拨款”,即“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属于不征税收入,说法正确;
B项: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属于“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说法正确;
C项: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属于“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国债所得利息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且“暂不计入”符合“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属于免税收入,说法错误;
D项: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在近两年内对这类企业研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暂不收税,属于“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只是说近两年,符合“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属于免税收入,说法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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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安徽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