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信息国企招聘备考资料考试题库|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图书| 试题库职位库直播|华图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事业单位 在线咨询
    合肥 在线咨询
    安庆 在线咨询
    蚌埠 在线咨询
    亳州 在线咨询
    巢湖 在线咨询
    池州 在线咨询
    滁州 在线咨询
    阜阳 在线咨询
    淮北 在线咨询
    淮南 在线咨询
    黄山 在线咨询
    六安 在线咨询
    马鞍山 在线咨询
    宿州 在线咨询
    铜陵 在线咨询
    芜湖 在线咨询
    宣城 在线咨询
    华图商城 在线咨询
    0551-63662985
  • 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中继承权的一般规定

    2022-08-22 09:12 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发布公共基础知识: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中继承权的一般规定。更多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继承权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安徽事业单位公众号和交流群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后,关于“继承权”有了不少新说法,今天就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吧。

    一、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的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被排除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 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2.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即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这些财产权利专属于自然人个人,随着符合救济条件而享有该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死亡而终止,不能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不过该自然人生前已经根据此种权利而取得或应取得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在因侵权而导致自然人死亡的,虽然损害赔偿金作为遗产可以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但损害赔偿中具有专属于特定人的具有救济性质的部分不得作为遗产。

    3. 自留山、自留地。

    农民个人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农民个人死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以上就是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大家要及时复习回顾哟~

    例题

    1.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一项是( )

    A. 继承人甲因抢劫罪被判入狱

    B. 继承人乙因违纪给开除党籍

    C. 继承人丙为报复杀害其兄长

    D. 继承人丁把父亲的遗嘱彻底销毁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D项,继承人丁把父亲的遗嘱彻底销毁,属于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第四种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李大爷有甲乙丙三子,李大爷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 )

    A. 放弃继承

    B. 接受继承

    C. 丧失继承权

    D. 转让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更多关于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推荐:图书教材 网课学习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2/0822/2398717.html

      ——推荐阅读——

      招聘公告--2022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日历|职位表查询

      考试报名--2022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入口|报名问题咨询

      备考指导--历年事业单位进面分数线|每日刷题练习|模考练习

      课程推荐--2022安徽事业单位图书教材|网课推荐|面授课程

      以上是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中继承权的一般规定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华图(https://ah.huatu.com/)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s://ah.huatu.com/sydw/)

    (编辑:安徽华图)

  • 上一篇: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公文的划分
  • 下一篇:没有了
  • 有疑惑?在线客服帮你

    公告什么时候出?

    报考条件是否符合?

    公考小白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怎么领取?

    2022年事业单位考试时政周播
    2022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辅导课程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试题下载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首页 职位 咨询
    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