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事考试网同步华图公务员题库发布公务员行测:某市执法机关扣押了甲公司的一批药材,致使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履。更多关于江苏省考行测估分,江苏省考估分,省考行测估分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华图考试资讯号(htgwyks)。
题型:单选题(分值:1)
19 、某市执法机关扣押了甲公司的一批药材,致使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扣押决定。经审理,法院认定扣押行为违法。因该批药已经灭失,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因药材被扣押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情势变更
B.乙公司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共同原告资格
C.甲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D.执法机关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甲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即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由此可见,执法机关的赔偿范围不包括赔偿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此,选择D选项。
要点:A项: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本案中甲乙两方合同成立,甲公司药材被扣押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选项A表述为甲公司因药材被扣押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情势变更,与法条相符。A项正确。
B项:《行政赔偿法》第14条规定,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在两起行政诉讼中,甲公司作为原告,乙公司在此有权作为第三人参与,选项B中表述为乙公司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共同原告资格,与法条相符。B项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选项C中表述为甲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与该法条相符。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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