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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

    2022-05-25 13:18 来源:华图公务员题库

      安徽人事考试网同步华图公务员题库发布公务员行测: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更多关于辽宁公务员考试,辽宁公务员行测真题,辽宁公务员真题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华图考试资讯号(htgwyks)

      题型:单选题(分值:1)

      19 、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健康权而损害了黄某的财产权,属于紧急避险,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D选项。

      要点:A项:《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B项:《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C项: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2010年0425辽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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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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