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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胡某要求杨

    2022-05-25 08:50 来源:华图公务员题库

      安徽人事考试网同步华图公务员题库发布公务员行测: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胡某要求杨。更多关于江苏公务员考试,江苏公务员试题,江苏行测试题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华图考试资讯号(htgwyks)

      题型:单选题(分值:1)

      20 、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胡某要求杨某返还游入蟹塘中的鱼,杨某认为鱼是自己游入的,没有义务返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杨某同意补偿胡某3000元。后杨某反悔,胡某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蟹塘里游入胡某饲养的鱼,属于善意取得

      B.胡某诉杨某的理由可以是杨某获得了不当利益

      C.杨某对村干部的调解反悔,违反法律的规定

      D.双方在本案中均无过错,法院应依公平原则来处理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胡某饲养的鱼因发生自然灾害而游入杨某的蟹塘,杨某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选择B选项。

      要点:A项:“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该受让人受让物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杨某属于不当得利,而非善意取得。A项错误。C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题干中,胡某和杨某的纠纷是由村干部调解,而非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项错误。D项:公平责任原则属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题干中胡某与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并非侵权行为之债。《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D项错误。

      来源: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试题(C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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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2016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C卷的试卷的部分试题内容,更多江苏公务员考试,江苏公务员试题,江苏行测试题,请继续查看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试题(C卷)试题题库或最新公务员试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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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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