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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犯罪的主观方面

    2021-11-10 15:43 安徽人事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教育

    刑法是在书记员考试中法律常规考查的五大法之一,并且考查的频率较高,考查类型多为理解型,通过案例问体现了刑法的那一知识点,而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刑法高频考点之一。

    犯罪的主观方面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不想想让犯罪结果发生,或者对犯罪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基于犯罪行为人的态度我国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情形。

    考试中通常通过案例方式考查考生题目是属于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或者有时也会进一步考查属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四种态度中的哪一种。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2.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二、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三、可结合下列表格掌握四种主观方面的区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犯罪的主观方面

    四、做题方法总结

    通过上面的概念和图表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方法:

    第一步,看犯罪行为人是否想让犯罪结果发生,不想的话就是犯罪过失,而想区分两种过失,则可以看犯罪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某一项能力自信的前提存在,有的话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二步,如果犯罪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那就是犯罪故意,区分两种故意的方法则是,看犯罪结果有几种可能;如果只有一种可能,即犯罪结果必然发生,那不管意志是希望还是放任,则必然是直接故意;如果有两种可能,即可能会发生犯罪结果,也可能不会发生犯罪结果,那就看犯罪行为人的意志,希望发生就是直接故意,放任发生就是间接故意。

      本文《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及图片均来自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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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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