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考试要求
2021-09-12 16:50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一、报考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报名注意事项:1.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2.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资格审查、考察和办理录用手续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取消录用。
辽宁公务员考试要求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9月6日至2001年9月6日(含)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8年9月6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有符合招考职位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报考人员应于2019年9月6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面向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辽宁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辽宁省生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属专门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仅限辽宁省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报考的职位,限辽宁省户籍普通高校在校生参军和毕业生参军,并已退出现役〔需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同时符合招考职位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我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经历,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所要求的“2年以上”均为“2年(含)及以上”。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本县(市)户籍的,报考人员户籍应于2019年9月4日(含)前迁入,且在报名开始时仍为该县(市)户籍〔含该县(市)生源2019年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考生。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取消录用。
二、报考注意事项
1.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2.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资格审查、考察和办理录用手续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取消录用。
4.本次考试在各省辖市设置考区,不单独设置省直考区。报考人员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
5.当招考职位的报考人数与招录计划未达到开考比例(省级机关开考比例为1:3,市以下机关开考比例为1:2,其中,监狱戒毒系统、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开考比例为1:1.5)时,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及招录计划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但未被取消的职位,招录机关对改报职位的考生不再进行资格审查。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含辽宁警察学院监狱学专业)往届毕业生和2019年辽宁警察学院监狱学专业毕业生的招考职位不设置开考比例。
6.为便于考生及时掌握报名情况,2019年9月7日至9月10日,每天上午、下午分别将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比例低于50:1的招考职位报名缴费人数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望考生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录机关、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编辑:安徽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