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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101)

    2020-11-07 10:3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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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之留置权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图图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学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衍生出了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一个宽泛内容,其中又包括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我们今天先来剖析留置权。

      一、留置权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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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lingy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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