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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75):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0-10-24 10: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安徽华图考试动态信息:2021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75):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关于国考备考,国考行测备考,国考法律常识,安徽华图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以及安徽华图教育(anhuihuatu)认证号和交流群(国家公务员考试QQ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意思分解】

      1、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行为对象是竞争对手,而非针对竞争对手,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主观上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4)客观上有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且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不要混淆】

      1、本条虽内容极简单,但考试频率颇高。其难点在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构成的认定,考生应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2、行为不针对竞争对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仍可能构成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意思分解】

      本条也是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类行为:

      1、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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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lingy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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