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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教师待遇怎么样

    2020-07-29 13:34 来源:安徽华图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安徽教师待遇怎么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事业编制教师待遇有如下特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 1987 ] 102号

      为了改善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有关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教委制订下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1987年11月28日

    (编辑:sun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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