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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2020国考河北考区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2019-11-06 09:59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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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2020国考河北考区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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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您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确认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公告、考试大纲、报考指南及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等材料,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及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

      三、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

      四、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

      五、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河北考区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欢迎您使用报名确认系统。确认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您目前进入的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河北考区网上确认系统。

      二、使用本网上确认系统的报考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网上报名时,考区选择为河北(考点设置在石家庄市);

      2.已准备好符合要求的本人电子照片;

      3.开通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功能的手机。

      三、确认办理及准考证打印时间安排

      1.网上确认时间:10月31日0:00-11月6日24:00

      2.网上缴费时间:10月31日0:00-11月6日24:00

      3.减免考务费办理时间:10月31日0:00-11月6日17:00

      4.报名信息更改办理时间:10月31日-11月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5.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11月18日0:00-11月24日12:00

      四、网上确认特别注意事项

      1.报考者请在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时间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本系统以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作为登录的依据,报考者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报名序号,否则被他人盗用或误用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3.报考者不得用他人身份证、他人照片进行确认,否则造成其他报考者无法实现报名确认等情况而引起纠纷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网上确认的基本操作程序

      1.输入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网上确认系统,考生阅知《报名确认须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

      2.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照片必须经过照片处理工具处理后才可以上传。

      考生须高度重视所上传照片的质量,按规定标准要求上传,并对其质量负责。照片上传后自己先检查,直观上照片需基本占满照片框、清晰,为证件照类型。否则照片格式不对、拉伸变形、模糊、太小、生活照等情况将无法通过审核。

      3.网上缴费。照片通过审核的,方可进行网上缴费。本次缴费同时支持微信、支付宝缴费方式。如考生缴费结果未及时返回,可次日再登录确认系统查询缴费结果予以确认是否已缴费。

      缴费成功的即网上确认手续完成。

      六、报名考务收费标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2018]146号文件规定。只参加公共科目两科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每人缴纳报名考务费人民币100元;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另还需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报考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人员以及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每人缴纳报名考务费人民币145元。

      七、报名考务费减免对象和办法

      报名考务费减免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乡低保家庭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城乡低保家庭的考生,在上传照片后,无须进行缴费环节,可通过网上申报的办法,办理减免考试报名考务费用的手续。具体为: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将本人身份证和扶贫手册(复印件)拍摄为照片格式(含本人信息的内容要清晰可见),城乡低保家庭的考生将本人身份证和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拍摄为照片格式(含本人信息的内容要清晰可见),连同个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在减免考务费办理时间内发送至电子邮箱:hbgwy2020@163.com。

      八、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的更改方法和程序

      本次考试,只允许更改考生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一项。更改方法为:填报姓名错误的考生,在上传照片、缴费,完成网上确认手续后,本人持身份证到现场办理更改手续;在确认时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只有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更改。

      其他报名信息,河北考区无权更改。

      考生更改报名信息时须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

      报名信息更改办理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75号,省直机关办公楼18楼。

      九、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河北考区网上报名确认咨询电话:0311-87909485、87807959。

      十、网上缴费过程中,如遇缴费失败问题,请电话咨询:95595。

      网上报名确认须知下载链接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考试与测评中心

      2019年10月30日

    2020国考报名时间、官网报名入口、职位表下载等国考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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