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8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通知-中国人事考试网
2018-07-26 14:24 安徽卫生人才网 来源:北京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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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8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通知-中国人事考试网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干职〔1999〕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2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二、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8年 10月13日 |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2018年 10月14日 |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一)考试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二)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审核期间,将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真实性。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本人工作单位、工作年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将被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报名流程
1.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zg.cpta.com.cn/examfront,以下简称“网报平台”)进行。报考人员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两类人员管理。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老考生”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2016年度或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北京地区)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报考级别为免2科的“老考生”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余视为“新考生”,台湾居民按新考生管理。
2.“老考生”须于2018年7月25日至8月10日登录网报平台,按照系统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已通过药学或中药学全部3个专业科目的考生,在2018年报考时不可以修改专业。
3.“新考生”报名及审核注意事项
时间安排 | 报名安排 | 具体要求 |
2018年 7月25日10:00- 7月30日14:00 | 网上填报信息 | 登录网报平台,注册信息、上传照片、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特别提示: 1.请于规定时间内在网报平台上完成报名信息确认,7月30日14:00后将无法进行信息维护、预约审核等操作。 2.报考人员须妥善保管好本人用户名及密码。如泄露给他人,导致个人信息外泄或填报信息有误,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
打印报名表 单位审核盖章 | 1.使用A4纸打印《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2.报考人员在《报名表》承诺人签名处签名; 3.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在《报名表》单位意见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章。 | |
2018年 8月1日- 8月5日(具体时间以附件2为准) | 现场资格 审核 | 须持相关材料到《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见附件2)之一,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
2018年 8月2日- 8月10日 | 网上缴费 | 通过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本人携带以下材料:
(1)《报名表》原件。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明“仅限用于执业药师考试报名使用”),台湾居民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军队成人学历毕业证书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供能证明入学时为现役军人的证件(如军官证、转业证、退伍证等);持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
(4)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均不受理他人代办现场资格审核事宜。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8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www.bjrbj.gov.cn/bjpta,以下简称“人事考试频道”),进入“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需要收费票据的考生,请于2018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节假日不办公),就近前往各区人事考试机构或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其他
(一)考试实行封闭2个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2小时后方可提前交卷。
(二)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17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2513号)规定,每人每科61元。
(五)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和《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考生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和2018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六)考试成绩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公布;证书发放事宜在人事考试频道公布。
(七)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八)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bjrbj.gov.cn
(九)考试咨询电话:12333。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 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 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2 |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部分)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701 |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1 | 药学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3 | 药物制剂 |
100703TK |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100704T |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100705T |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100706T |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100707T |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801 |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2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3T |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5W | 藏药学 |
100804T |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1W | 蒙药学 |
100805T |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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