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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辽宁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2017-11-17 13:3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辽宁人事考试网考试动态信息: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辽宁考区报名确认须知。更多关于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报名须知,国家公务员报名确认,辽宁人事考试网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以及安徽华图教育(anhuihuatu)认证号和交流群(国家公务员考试QQ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辽宁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一、网上报名确认的对象

    已于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期间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且考试地点选择为辽宁省的报考人员。

    二、网上报名确认网址

    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gov.cn

    三、网上报名确认(缴费)时间

    2017年11月17日9:00—11月22日16:00,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四、网上查询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7年12月4日10:00—12月10日12:00。

    五、网上报名确认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选择考试地点

    为方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今年我省设置两个考试地点(城市),分别是沈阳和大连,考生可自愿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报考银监会、证监会、公安机关考生按国家要求必须在沈阳参加考试,选择大连无效。

    (二)上传照片

    1、照片要求: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格式:jpg格式,文件大小:10KB以上,30KB以下。

    2、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到就近的照相馆、照片冲印服务中心等或使用相关软件处理好电子版照片。

    (三)考试费用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16]149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时,一定要详细记录您的缴费订单号并妥善保管,以备后期核对缴费情况及领取发票。

    4、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后,持订单号、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三楼办公室领取发票。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在上传照片并通过照片审查后,于11月20、21日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沈阳的考生)或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相关手续,请不要进行网上缴费。

    六、更改错误信息的考生

    (一)姓名中有明显的错别字。在上传照片审查通过、网上缴费后,于11月20、21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沈阳的考生)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二)按国家要求,本次确认不受理考生更改考试地点的申请。

    七、报考特殊部门的考生(非证监会、银监会和公安机关报考人员)

    请于11月20、21日持本人身份证、电子版照片(照片要求同网上确认上传照片要求,并且必须以身份证号命名)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现场办理报名确认和缴费手续。

    八、打印准考证

    (一)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含现场办理减免费用人员),请于2017年12月4日10:00—12月10日14:00再次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报考特殊部门的考生于2017年12月6日、7日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一楼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九、网上报名确认咨询电话

    (一)考务咨询电话:

    (沈阳考区)024-12333-0(工作日)

    024-23447330(周六、日)

    (大连考区)0411-84618283

    (二)易宝支付公司电话:4001500800

    十、现场业务办公地址

    (一)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一楼大厅。

    (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大厅21号窗口)电话:0411-84618283。

    十一、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严禁将书籍、笔记、草稿纸以及计算器、非指针式手表(闹钟)、智能手表、手机通讯、窃听、拍照、无线传输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未贴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以及未用2B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专业科目》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按违纪处理。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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