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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招录42人公告(2)

2016-08-25 16:09:00 军队人才网 https://ah.huatu.com/jdwz/ 文章来源:宁夏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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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结果确认。缴费成功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笔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或丢失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11、开考比例限定。笔试开考比例(该职位招录名额与报考人数之比)为1:5。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根据报名情况,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职位,将减少或取消招考名额。职位招考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商自治区司法厅同意后,可改报其他职位。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以及改报职位有关事项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

  六、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9月24日、25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9月24日上午 (9:00—11:00) 9月24日下午 (14:00—16:30) 9月25日上午 (9:00—11:30)
考试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论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政治)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分别为180分。

  回族考生在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中加10分。

  (四)笔试合格分数线和面试人员名单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按报考各职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总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个别生源少的职位,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在全区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分数段或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五)资格复审

  面试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招录机关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面试资格。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依次递补。

  (六)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并由招录机关负责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2.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七)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各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同一职位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总成绩相同,按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也相同,则按行政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实施,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组发〔2015〕44号)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录取

  按1:1的比例确定各职位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司法厅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对于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与报考同职位的其他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时,不再进行笔试总成绩的比较,优先录用。

  (三)招录工作的监督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

  (四)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五)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为帮助考生正确理解招考政策,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2016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报考说明》(附件2)。《报考说明》与《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5099005 6136698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1 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0951-4116410

  纪检监督电话:0951-5099016

  附件:

1. 《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表》

2. 《2016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报考说明》

  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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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in木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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