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林省公务员常识所涉及的法律考点
2015-04-25 17:10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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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林省公务员常识所涉及的法律考点
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于4月25日上午刚刚结束,那么2015年吉林省考常识判断部分考查有哪些新变化新动向呢。今年常识判断部分的考核呈现出考点集中、重者恒重、形式活泼、与时俱进的特点。对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整理出了2015年吉林省考常识判断部分所涉及的一些法律考点,具体分析如下:
1.与时俱进。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乙级第五题涉及到了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这是与我国目前最新的形势相结合而言的。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每天的雾霾,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现在较突出的环保问题。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2.突出法治。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乙级第六题涉及到了《宪法》的内容。众所周知,国家要实现长治久安和永恒发展,就得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而要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首先就得遵守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规则行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要把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保障,强化法治思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强化宪法的教育与普及,形成社会共识与凝聚力;强化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现社会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只有始终坚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断唤起制度的力量,才能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考生在今后《行测》中的常识判断部分备考的过程中,可根据新变化新动向进行备考,一定会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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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