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信息报考备考资料试题|面授课程网校图书| 试题库职位库直播|微博微信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公务员 在线咨询
    合肥 在线咨询
    安庆 在线咨询
    蚌埠 在线咨询
    亳州 在线咨询
    巢湖 在线咨询
    池州 在线咨询
    滁州 在线咨询
    阜阳 在线咨询
    淮北 在线咨询
    淮南 在线咨询
    黄山 在线咨询
    六安 在线咨询
    马鞍山 在线咨询
    宿州 在线咨询
    铜陵 在线咨询
    芜湖 在线咨询
    宣城 在线咨询
    华图商城 在线咨询
    0551-63662985
  • 2014国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

    2013-10-14 18:5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考试动态信息:2014国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更多关于国考政策,国家公务员,国考职位表,国考公告,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以及安徽华图教育(anhuihuatu)认证号和交流群(国家公务员考试QQ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每日一练汇总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职位表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专题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专题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辅导课程

      华图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网上报名流程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独家内部教案)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络辅导课程(随时随地,在家听课) 

      ——相关阅读——

      2021国考公告 职位查询 职位下载

      2021国家公务员报名时间 报名入口

      历年国考分数线及职位查询 冲刺密卷

      2021国考图书 备考资料 笔试试题 

      2021国家公务员笔试课程 网校课程

      2021国考备考咨询 微信交流 QQ群

      以上是2014国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编辑:翟慧琴)

    有疑惑?在线客服帮你

    公告什么时候出?

    报考条件是否符合?

    教师小白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怎么领取?

    2021国考考前冲刺密卷
    2021年国考行测万人模考(第十一季—市地级)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试题下载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首页 搜索 畅言
    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