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考试题库|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图书| 试题库职位库直播|微信微博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公务员 在线咨询
    事业单位 在线咨询
    教师考试 在线咨询
    医疗卫生 在线咨询
    合肥 在线咨询
    安庆 在线咨询
    蚌埠 在线咨询
    亳州 在线咨询
    巢湖 在线咨询
    池州 在线咨询
    滁州 在线咨询
    阜阳 在线咨询
    淮北 在线咨询
    淮南 在线咨询
    黄山 在线咨询
    六安 在线咨询
    马鞍山 在线咨询
    宿州 在线咨询
    铜陵 在线咨询
    芜湖 在线咨询
    宣城 在线咨询
    华图商城 在线咨询
    0551-63635866
  • 当前位置:安徽人事考试网 > 备考资料 > 面试辅导 >

    阅读模式

    卫生类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

    2010-01-15 08:28 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编辑:admin)

    2021年安徽华图教育春季校园招聘开启
    Smohan

    安徽华图教育

    安徽华图教育官方微信:anhuihuatu

    立即关注
    • 20000+每日阅读
    • 200000+粉丝
    • 1000+每日转发
    2021安徽中小学教师招聘笔试课程
    Smohan

    华图公务员考试热点

    安徽华图官方微博http://weibo.com/ahhtexam

    立即关注
    • 170000+粉丝
    • 18000+博文
    • 700+每日转发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真 题 库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首页 搜索 畅言
    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