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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2018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江苏人事考试网

    2018-07-18 17:41 安徽卫生人才网 来源:江苏人事考试网2020安徽医疗卫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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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2018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江苏人事考试网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终审工作。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10月13日、14日。请各市严格按照《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参加考试。

      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五、报考条件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有关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可按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附件1)执行。

      (四)有关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时间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审核

      (一)实行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二)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请各市在当地报名网站做好网址链接工作。

      (三)我省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7月23日—8月2日,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6日。本次考试报名采取先审核后缴费的组织方式,请各地合理安排现场资格审核进度,为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留有一定的缴费时间。

      (四)从2018年报名开始,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做好本地区考试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初审等各项考务组织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名方式、网址等,切实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方便报考人员报考。

      (六)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

      (七)新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

      2.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有效的药学(中药学)岗位业务工作证明原件(附件3)。

      5.如需委托办理资格审核等事项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4)。

      (八)新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予退回。

      (九)本项考试结束后,经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对于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中包含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须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再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十一)各设区市报名点应认真审核新报考人员报名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确认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必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严格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报名与资格审核工作,并于8月8日前将本地区报名表及有关材料按报考级别分类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十二)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市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报考人员误填误报。

      (十三)10月6日­—12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教材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和《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应试人员应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和2018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考试大纲和相关考试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省内各市新华书店均有出售。

      八、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每人10元。

      九、其他事项

      (一)考试期间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电话于考前一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有关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江苏人事考试服务”栏目查询联系方式。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

      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

      2.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3.岗位业务工作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名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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