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解析之遗产处理
2017-03-28 09:01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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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重要考点。而关于遗产的处理与债务的承担,也是我们需要了解与掌握的。
一、继承的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二、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合法的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母亲代管。《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下,各继承人之间应该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与继承人的特点。在尽量不损害遗产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2)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要份额的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三、考题解析
1、继承人应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债,其偿还原则( )。
A.完全清偿
B.父债子还
C.以遗产实价为准
D.遗产不足部分按实际情况合理偿还
【答案】C。解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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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图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