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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三支一扶考试综合知识点之管理常识

    2016-09-13 08:58 安徽三支一扶 来源:

      安徽三支一扶考试网同步考试动态信息:安徽三支一扶考试综合知识点之管理常识。更多关于三支一扶考试,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安徽三支一扶考试网,安徽华图微信安徽华图教育:anhuihuatu和交流群(安徽三支一扶考试QQ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1、公务员的概念: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交流

      (1)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2)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 式。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可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交流,还可以在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4、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考核——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6、公务员的回避:主要指执行公务时的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8、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9、职位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上述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10、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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