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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法人变更

    2016-08-29 11:4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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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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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选判,注意分立、合并后的责任承担)

      (一)法人人格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

      ①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

      ②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人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现象

      ①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

      ②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

      ③在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是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

      (三)法人宗旨的变更(直接导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是指法人所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在企业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 。

      (四)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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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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