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新旅游法
2013-10-10 10:3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考试动态信息: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新旅游法。更多关于申论热点,申论备考,国家公务员,公务员考试,2014国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以及安徽华图教育(anhuihuatu)认证号和交流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https://ah.huatu.com/)资料: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要开始了,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积极备考,安徽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资料,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群:26121813。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新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法律的出台相信会促进旅行社经营更加规范透明,而旅游者的相关权利也将得到更好地保护。《旅游法》的出台可谓是为您旅游出行保驾护航,现在标高律师事务所田野律师为您解读《旅游法》。
热线一
《旅游法》更加保护旅游者的消费自主权,旅游者“被购物”有权退货。
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律师解读:
这两个条款的规定更加保护了旅游者的消费自主权,防止旅游者在旅游中“被购物”。
如果旅游者在旅游中“被购物”的,可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但35条禁止指定的仅仅是“购物场所”,因此指定餐馆、酒店是可以的,也方便统一管理。
热线二
《旅游法》更加注重保障旅游者的求偿权利,旅游者权利受侵害不再自认倒霉。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律师解读:
此条的意义在于扩大旅游者索赔对象的范围,更好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避免互相推诿,旅游者权利受侵害不必再自认倒霉。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 律师解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支付不超过旅游费三倍的赔偿金,该条款督促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否则将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面授辅导课程(网上报名,一步到位)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络辅导课程(随时随地,在家听课)
【安徽华图教育微信号:anhuihuatu】
——相关阅读——
以上是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新旅游法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编辑:翟慧琴)